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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布《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問題已成為行業亂象之一,個別保險公司通過設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層層嵌套的金融產品,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把保險公司當成“提款機”,引發重大風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不能適應防風險和強監管的需要。
一是監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監管空白。例如,原有規定未明確保險公司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職責,導致部分實際控制人以保險公司子公司作為“資金中轉站”,繞道獲取保險資金,規避關聯交易審查。
二是關聯交易形式多樣,原有規定缺乏穿透監管內容和手段,存在監管盲區,難以滿足關聯交易認定的需要。
三是制度較為零散,未形成統一全面的制度體系,不利于操作執行。為加強關聯交易監管,我們制定并發布了本《辦法》。
二、銀保監會對關聯交易監管的原則和目標是什么?
答:此次《辦法》明確了從嚴監管、穿透監管的原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關聯交易審查和報告制度,突出重點、抓大放小,重點監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機構的關聯交易和大額資金運用行為,要求保險公司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從而達到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獨立性,防止利益輸送風險的監管目標。
三、《辦法》的總體結構是什么?
《辦法》共七章六十四條,按照關聯交易管理流程,從關聯關系認定、關聯交易的內控管理及外部監管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和總體原則。
第二章關聯方與關聯交易,明確關聯方認定標準和關聯交易類型。
第三章關聯交易金額的計算與比例限制,明確不同類型關聯交易金額的計算方式,并對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設置比例監管指標。
第四章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建立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審查、批準和風險控制,并對重大關聯交易和統一交易協議的管理和審批流程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第五章關聯交易的報告和披露,規定報告和披露的內容、時限、路徑等以強化外部監督。
第六章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規定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審查措施,依法完善相應監管措施。
第七章附則,對《辦法》中專業用語進行詳細解釋。
四、《辦法》從哪些方面對原有制度進行了優化?
答:一是完善關聯方管理。要求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方的識別和維護,定期更新關聯方信息檔案,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關聯方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告其關聯方情況,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可能導致利益傾斜的關聯方進行認定。
二是加強關聯交易內控體系。在管理機制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在董事會和經營層建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辦公室,分別負責關聯交易的全面管理和日常管理。增加保險機構的主動管理責任,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優化管理流程,明確責任歸屬,實現管控流程全程可追溯。明確內部問責的發起和審批流程,規定保險公司的相關主體可以對違規關聯交易提出問責建議,監管部門也可以責令保險公司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三是強化關聯交易外部監督。完善監管審查措施,監管部門可視情況要求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補充提供有關材料,或對其提出公開質詢。《辦法》同時加強了社會監督,提高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標準,要求保險公司在年報中不僅按照會計準則披露關聯交易情況,還應當按照監管標準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的總體情況。
四是加強關聯交易穿透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建立以資金流向為線索的全程監控制度,有效防止風險的跨公司、跨行業和跨領域傳遞。制定穿透認定規則,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金融產品的最終受益人等進行認定。
五是強化監管職責,《辦法》設立專門章節明確管理和監管職責,要求保險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如實披露關聯關系有關信息,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陳述。銀保監會可以依法對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人采取監管措施,加大了對責任主體的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