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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惠州僑興集團旗下企業私募債券出現違約,給該項目提供相關保證保險服務、遭遇銀行“假保函”的浙商保險,因此陷入了巨額理賠的窘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這一伴隨商業信用發展而出現的創新型業務由此進入公眾視線,但事實上近年來該險種的爆發式增長背后所隱匿的信用等相關風險,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關注。
上海證券報記者獨家獲悉,在去年7月《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后,近日監管部門向各地保監局及各財險公司下發相關通知,擬開展信保業務專項自查行動,重點整治保險公司在開展信保業務過程中存在的未嚴格執行《辦法》要求、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從源頭上遏制信保業務風險,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實現信保業務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自查重點:《辦法》規定的執行情況
所謂信保業務,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為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除外)和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義務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近年來,各類金融產品的興起,助推了信保業務的爆發式增長,使得保險業的功能作用由傳統經濟補償向現代資金融通的功能擴展。因信保業務具有擔保作用的特殊屬性,成為撬動金融資金的有效工具。然而,這一創新型業務在斬獲廣闊發展空間的同時,面臨的金融交叉風險亦不容小覷。
為此,監管部門自2016年開始便持續拉響警報。去年7月,被視為針對信保業務的綱領性文件——《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發布,對出口信用保險以外的信保業務予以全面規范。在劃定保險公司信保業務經營紅線的同時,《辦法》也著重要求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控,從源頭防范風險。
據保險公司人士近日透露,為評估《辦法》的執行效果,監管部門近日下發通知,擬開展信保業務專項自查行動。
自查范圍包含兩部分。一是《辦法》執行的自查范圍:簽單日期或保險起期在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間的所有未到期及未決賠款信保業務(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除外,下同)。
二是大額業務自查范圍:自信保業務開展以來,至2018年7月10日止,單戶履約義務人保險金額2000萬元以上(含)的未到期及未決賠款融資性信保業務。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界定標準,以保單承保的履約合同是否屬于借貸合同為標準。
此次自查重點為《辦法》規定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八種情形。
第一,信保業務是否存在超過《辦法》第六條承保限額的情況。
第二,信保業務是否承保《辦法》第八條所禁止的業務類型。
第三,是否存在《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禁止的經營行為。
第四,是否存在因內控管理薄弱導致內部人員未按現有操作流程或規章制度執行,面臨操作風險的情況。
第五,是否存在因組織架構、人員結構、系統建設、承保經驗、征信對接、數據積累、理賠不及時等風控體系不健全,導致風險敞口過大的情況。
第六,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提取未到期、已發生已報告未決、已發生未報告未決等相關準備的情況(包括人為調整準備金數據、超時限延遲立案、未足額提取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等問題)。
第七,是否存在因發生大額賠付案件影響公司穩定經營的情況。
第八,自查發現的其他風險及問題。
自查方式:上下聯動同步進行
據了解,此次自查工作采取上下聯動的方式同步進行。即各保險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自查工作,各保監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信保業務的自查工作。
根據要求,保險公司自查時,應對照《辦法》要求以及自查問題要點,實施穿透式自查(即穿透至底層債務人),全面覆蓋保前、保中、保后以及追償等各個業務環節,自查工作應包括開展信保業務的所有分支機構。
各保監局轄內自查時,應結合轄內信保業務發展情況、以往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制定自查方案,同步組織開展轄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信保業務自查工作。
各保險公司應于2018年8月20日前報送自查報告,于2018年9月30日前報送整改報告。各保監局應于2018年8月30日前報送本轄區自查工作報告。
根據要求,各保險公司應以此次自查為契機,認真查找風險隱患,實事求是地反映自身存在的問題,切勿心存僥幸或敷衍了事。對于存在應查未查、應發現未發現,或瞞報、謊報、錯報等問題,一經證實,監管部門將上追一級領導責任,并依法從嚴處理。
同時,還要求保險公司立查立改、從嚴問責。保險公司對于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未按時整改、只查不改,或整改流于形式的,監管部門將對其進行公開通報,嚴肅問責。